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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关于在本科教学中落实“2011计划”的意见
2015-10-10

为落实学校《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依据教育部、财政部“2011计划”等文件精神,全面支持学校牵头或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制定本意见。

1.在协同创新的协议和工作框架下,推进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和参与协同创新中心的各方在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全面合作,强化在师资互派、课程互开、学分互认、学生互换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2.根据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合作各方的需求,学校与合作各方互聘对方的高水平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本科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工作。被选聘到合作单位执行交流讲学任务的教师,在合作单位发生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校内教学工作量。执行交流讲学任务的教师的教学工作定额及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3.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聘任到我校任教的,享受与我校教师同等的教学条件;选聘到我校任教的教师、专家的课酬标准,由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任协议提出建议方案,经人事处、财务处和教务处同意后实施。选聘到我校任教的教师、专家,讲授我校已开设课程的,在排课阶段明确相应的教学任务;讲授我校未开设课程的,应当按照我校相关程序申请开设新课程。

4.国外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聘任到我校任教的,参照学校外国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协同创新中心的参与建设各方,积极选拔和互派学生在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习交流。教务处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协议和我校实际情况,落实互派计划,向全校公布,并通报合作单位。

6.选派到合作单位的派出学生须为我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我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并参照《南开大学本科校际合作办学学分和学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南发字[2009]67号)予以办理。

7.合作单位选派到我校学习交流的学生,在培养和管理方面,原则上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和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其他学生管理事宜,参照《南开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执行。

8.学校基于对等原则,向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各个合作单位的本科生开放图书馆、实验室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接纳合作单位的优秀学生前来调研、实践和开展教学实习、毕业实习。

在实践教学环节,选聘到我校任教的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可以在创新基金项目、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科学研究等方面担任我校学生的指导老师。